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第三十九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