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三十九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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