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三十七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