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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