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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