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