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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