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第三十一条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