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三十一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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