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