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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