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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