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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