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