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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