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百五十八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百五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