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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