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七条
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帐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 电报费,每笔按四十五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取,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收取。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附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信用卡统一的收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规定。 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