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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