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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