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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