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百四十五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