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金额。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