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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