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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