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