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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