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