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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