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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