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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