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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