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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