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百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