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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