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百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百二十一条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