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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