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二十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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