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