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票 据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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