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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