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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