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百一十八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百一十八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