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二百一十七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