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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