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