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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