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