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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