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四节 委 托 收 款

第二百零六条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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