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四节 委 托 收 款
第二百零二条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