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