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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