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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