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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