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