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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