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八十二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三节 托 收 承 付第一百八十二条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