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二节 汇 兑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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