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二节 汇 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二节 汇 兑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