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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