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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