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六十七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第一百六十七条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