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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