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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