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支付结算办法 / 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法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