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四章 结 算 方 式 / 第一节 基 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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