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条
第三章 信 用 卡
第一百六十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